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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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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考量實際業務需求,於零用金額度內決定最適當數額,循環
    提領支用。
    為利業務推行,新年度總預算尚未核定發布時,得依照前一年度零用
    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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