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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4
四、各機關應考量實際業務需求,於零用金額度內決定最適當數額,循環 提領支用。 為利業務推行,新年度總預算尚未核定發布時,得依照前一年度零用 金額度先行提領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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