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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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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於年度開始時,自行依其公務預算之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
    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材料及用品費、租金、償債與利息
    之合計數除以八十計算零用金額度,並以百元為單位,百元以下四捨
    五入;零用金額度逾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者,以三十萬元計,
    未達二萬元者,以二萬元計。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得由各機關檢附前
    二年度零用金額度(含計算式)、撥補次數及每次撥補金額或其他具
    體可供查證之事由,函請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於不超過八
    十萬元額度內,專案核定提高零用金額度。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零用金額度,各機關得分配予無單位預算之所屬單
    位。
    各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自行計算之零用金額度低於已專案核定額度者,
    以專案核定數為零用金額度,並得視業務需要,依第一項但書規定,
    再次申請專案核定提高零用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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