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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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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零用金之用途,以公務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及
    支用代辦經費之採購為限,不得移作他用。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
    臺幣一萬元,但為辦理市庫收入退還及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
    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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