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零用金之用途,以公務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及 支用代辦經費之採購為限,不得移作他用。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 臺幣一萬元,但為辦理市庫收入退還及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 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