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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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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各月份應付款項,應於繳款期限前五日編製付款憑單送交本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簽開之付款憑單,應
    於繳款期限當日將款項撥入發卡銀行。但十二月份之消費款項,配合
    帳務處理,各機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對帳,
    並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編製付款憑單送交財政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
    簽開之付款憑單,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當日將款項撥入發卡銀行;各
    機關刷卡消費不應辦理年度保留。
    前項撥款之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延至次一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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