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機關各月份應付款項,應於繳款期限前五日編製付款憑單送交本府 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簽開之付款憑單,應 於繳款期限當日將款項撥入發卡銀行。但十二月份之消費款項,配合 帳務處理,各機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對帳, 並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編製付款憑單送交財政局,財政局收到各機關 簽開之付款憑單,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當日將款項撥入發卡銀行;各 機關刷卡消費不應辦理年度保留。 前項撥款之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延至次一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