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發卡銀行應按期於約定結帳日後,將上月之消費明細及繳款通知書寄 送帳單收受人。帳單收受人於當期繳款期限十日前仍未收到者,應即 向發卡銀行查詢,並請其補寄。 帳單收受人收到發卡銀行之消費明細,應移由持卡人依規定程序彙整 及詳加核對相關原始憑證,並於憑證上加蓋政府採購卡支付字樣後, 遞交會計單位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