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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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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卡銀行應按期於約定結帳日後,將上月之消費明細及繳款通知書寄
    送帳單收受人。帳單收受人於當期繳款期限十日前仍未收到者,應即
    向發卡銀行查詢,並請其補寄。
    帳單收受人收到發卡銀行之消費明細,應移由持卡人依規定程序彙整
    及詳加核對相關原始憑證,並於憑證上加蓋政府採購卡支付字樣後,
    遞交會計單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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