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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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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使用採購卡消費後,由發卡銀行代各機關先行墊付款項予廠商
    ,各機關按月支付消費款項予發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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