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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2
二、採購卡僅限作為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採購(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支出之用,其持卡人為機關指定之採購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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