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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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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持卡人應負保管及使用之責任,如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
      意,致公款遭受損失時,有關失職人員應按情節議處,並依審計法
      第五十八條及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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