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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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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持卡人應即向發卡銀行通報掛失,並確認已
      完成掛失手續,再由原機關填具名冊備函通知發卡銀行辦理補發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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