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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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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對帳款有疑義時,應即通知發卡銀行,待釐清疑義及交易責
      任歸屬後,如屬應支付之帳款,應併入當期帳款或於次期支付發卡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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