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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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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開戶時,其印鑑卡應由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
    出納簽章,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並應於核准開戶日起六十日內完
    成開戶手續,並填具專戶異動備查表函知財政局完成核備程序;銷戶
    或更換帳號及戶名時,亦同。專戶之帳務由主(會)計、出納人員依
    法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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