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機關學校開戶時,其印鑑卡應由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 出納簽章,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並應於核准開戶日起六十日內完 成開戶手續,並填具專戶異動備查表函知財政局完成核備程序;銷戶 或更換帳號及戶名時,亦同。專戶之帳務由主(會)計、出納人員依 法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