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敘明理由檢附專戶存管款 項申請表函報市庫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同 意後,持財政局核准文件向當地市庫代理機構開戶存管。但為應業務 需要,經財政局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各機關學校設置之專戶,其戶名應含機關全銜及專戶用途,不得以個 人名義開立專戶。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或經檢討無存續必要者,應即辦理銷戶。 第一項核准文件,應永久保存並影印列入移交,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