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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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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之款項,應於開戶前,敘明理由檢附專戶存管款
    項申請表函報市庫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同
    意後,持財政局核准文件向當地市庫代理機構開戶存管。但為應業務
    需要,經財政局同意者,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
    各機關學校設置之專戶,其戶名應含機關全銜及專戶用途,不得以個
    人名義開立專戶。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或經檢討無存續必要者,應即辦理銷戶。
    第一項核准文件,應永久保存並影印列入移交,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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