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為查核各機關學校專戶使用情形,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 其往來金融機構(含郵局)函證專戶之設立情形,詳加查核有無其 他人員或團體誤用機關、學校統一編號開戶及未獲核准逕行設立等 情事,並於每年三月底前依專戶使用情形檢討存續之必要,填列於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檢討表,免備文送財政局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