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1545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
13
十三、為查核各機關學校專戶使用情形,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
      其往來金融機構(含郵局)函證專戶之設立情形,詳加查核有無其
      他人員或團體誤用機關、學校統一編號開戶及未獲核准逕行設立等
      情事,並於每年三月底前依專戶使用情形檢討存續之必要,填列於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檢討表,免備文送財政局核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