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成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成 員十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衛生局、警察局、環境保 護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消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新聞局及法 制局代表各一人兼任。 前項成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