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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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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
    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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