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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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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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