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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
4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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