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財政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法制局、稅捐稽徵處之代表各 一人。 (二)具有不動產處理估價專業或經驗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