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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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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財政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法制局、稅捐稽徵處之代表各
      一人。
(二)具有不動產處理估價專業或經驗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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