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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6 條
回饋經費應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
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回饋里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研提次一會計年度回饋地方經
費使用計畫,送本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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