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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殯儀館火化場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5 條
殯儀館及火化場回饋里內設籍六個月以上里民死亡,其親屬申請使用新北
市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時,其費用得依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
標準減收百分之三十;設籍四年以上者,免予收費。
納骨塔回饋里內設籍四年以上里民死亡時,其個人骨灰骨骸櫃位使用費減
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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