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及火化場,應按其前一會計年度各項服務收費實際總收入提列回饋 地方經費,其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 前項回饋地方經費,由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里別優先各分配新臺幣十萬元 後,再與其他各回饋里平均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