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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以外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場地使用費依附
表百分之七十收費,其他項目不予減收。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認有提升文化藝術、社會教育等功能或符合公益
目的,並核准協辦之活動,依前項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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