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以外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申請使用場地者,場地使用費依附 表百分之七十收費,其他項目不予減收。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認有提升文化藝術、社會教育等功能或符合公益 目的,並核准協辦之活動,依前項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