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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
第 3 條
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審查核准,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申請使用場地,經區公所核准,得免收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申請使用場地,並與區公所共同主辦活動者,經
區公所核准,得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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