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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以下簡稱
場地),指區公所管理之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同意依本標準收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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