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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
第 2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之費用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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