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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殯儀館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條
使用場地及服務,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如附表。
亡者設籍於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之
直轄市、縣(市)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相關圖表: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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