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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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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門牌號次之編釘,以大道、路、街、巷及弄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
    位,道路兩側採左單右雙,單側則依序編釘,其編釘起始數依下列規
    定:
(一)輻射型大道、路及街以區中心點為起始數。
(二)方型大道、路及街:
     1、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始數。
     2、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始數。
     3、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始數。
(三)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始數。西、南兩端成弧
      線者,以南端為起始數。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始數。
(四)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始數。
(五)兩道路中間之巷,依較寬之端為起始數。
(六)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銜接於同一大道、路、街(巷
      )者,以順行方向先至之一端為起始數。
    門牌尾數號碼為四之門牌得抽空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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