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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7
七、建築物主要構造完成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
    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以正門面向或主要進出口申請門牌初編: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建造執照、建築許可文件或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均須正本)。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築物平面圖說。
(四)有拆除執照者,其影本。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區域計畫管理辦法施行前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
    應檢具主管建築機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申請門牌初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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