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築物主要構造完成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 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以正門面向或主要進出口申請門牌初編: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建造執照、建築許可文件或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均須正本)。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築物平面圖說。 (四)有拆除執照者,其影本。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區域計畫管理辦法施行前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 應檢具主管建築機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申請門牌初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