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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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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政所確定道路名稱後,於相關戶政所、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欄公
    告十五日後,陳報本局審查。
    審查結果符合道路命名規定者,則簽報本府核定;不合規定者,應敘
    明理由函請戶政所重新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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