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514108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6
六、道路命名、更名經核定後,戶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函請道路主管機關或區公所製作道路名牌。
(二)於相關戶所、區公所及里辦公處辦理公告事宜。
(三)辦理相關門牌整編事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