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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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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所確定道路名稱後,於相關戶所、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告十
    五日後,陳報本局審查。
    審查結果符合道路命名規定者,則簽報本府核定;不合規定者,應敘
    明理由函請戶所重新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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