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514102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3
三、道路命名由戶所邀集里長、民意代表、道路養護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
    勘查,並召開協調會,決定道路名稱,必要時,得辦理民意調查。
    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轄區內道路名稱重複、地形地貌改變等因素,戶所
    依前項規定辦理道路更名。
    申請人申請道路更名,須徵得更名範圍內門牌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同意
    後,提供道路名稱向戶所提出申請,戶所應辦理民意調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