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命名由戶所邀集里長、民意代表、道路養護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 勘查,並召開協調會,決定道路名稱,必要時,得辦理民意調查。 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轄區內道路名稱重複、地形地貌改變等因素,戶所 依前項規定辦理道路更名。 申請人申請道路更名,須徵得更名範圍內門牌總數五分之一以上同意 後,提供道路名稱向戶所提出申請,戶所應辦理民意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