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原編釘之門牌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 現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申請 :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房屋證明文件(設籍之現住人得免附): 1、建築物所有權人提憑建物所有權狀。 2、管理人提憑最近一期房屋稅完稅稅單、最近六個月內水、電 、瓦斯費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管理權責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