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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
2
二、道路主管機關於道路新闢、拓寬完工時,應檢附道路之寬度、長度, 並標示其起迄範圍等相關圖資,以書面通知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 局)及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辦理命名、更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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