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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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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新闢、拓寬完工時,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應檢附道路之寬度、長度
    ,並標示其起迄範圍等相關圖資,以書面通知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
    本局)及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命名、更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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