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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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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辦理道路命名、更名或門牌整編之民意調查,問卷回收須達範圍內
      門牌總數三分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民意調查已回收問卷之同意數逾門牌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
      辦理道路命名、更名或門牌整編,不受問卷回收數須達門牌總數三
      分之二之限制。
      民意調查未通過者,自公告之日起,於一年內戶所得不受理同一範
      圍道路命名、更名或門牌整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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