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辦理道路命名、更名或門牌整編之民意調查,問卷回收須達範圍內 門牌總數三分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民意調查已回收問卷之同意數逾門牌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 辦理道路命名、更名或門牌整編,不受問卷回收數須達門牌總數三 分之二之限制。 民意調查未通過者,自公告之日起,於一年內戶所得不受理同一範 圍道路命名、更名或門牌整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