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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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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法建築物申請增編或併編門牌,應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物
      分戶或併戶核准文件後,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所申請,並經戶所現場
      勘查後辦理。
      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已分割且各自獨立出入,其所有權人得按所有
      權狀記載之樓層,向戶所申請增編樓層門牌。
      戶所增編或併編門牌後,應通報主管地政及建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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