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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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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
(一)斜向大道、路銜接處者編入大道。
(二)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
(三)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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