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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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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編釘之門牌號碼依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規定須辦理整編
    時,戶政所得辦理說明會或民意調查。民意調查之問卷回收須達整編
    範圍門牌總數三分之二,同意數須達回收數二分之一以上,始辦理整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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