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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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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前點規定申請門牌改編,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改編範圍內建築物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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