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門牌尾數號碼為四之門牌得抽空不編。 有下列情形之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門牌改編: (一)已編釘門牌號碼其尾數為四,得申請改編。 (二)建築物因正門面向或主要進出口改變。 前項申請應取得改編範圍內建築物之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後,向戶政所 提出申請,依現有門牌順序改編,若無號碼可用時,編為前一門牌之 附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