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9249987人
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
7
七、門牌尾數號碼為四之門牌得抽空不編。
    有下列情形之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門牌改編:
(一)已編釘門牌號碼其尾數為四,得申請改編。
(二)建築物因正門面向或主要進出口改變。
    前項申請應取得改編範圍內建築物之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後,向戶政所
    提出申請,依現有門牌順序改編,若無號碼可用時,編為前一門牌之
    附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