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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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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法建築物申請增編或併編門牌,應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物分
    戶或併戶核准文件後,向戶政所申請,並經戶政所現場勘查後辦理。
    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已分割且各自獨立出入,其所有權人得按所有權
    狀記載之樓層,向戶政所申請增編樓層門牌。
    戶政所增編或併編門牌後,應通報主管地政及建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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