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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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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建築
    物所在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以正門面向或主要進出口申請
    門牌初編: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建造執照、建築許可文件或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均須正本)。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築物平面圖說。
(四)有拆除執照者,其影本。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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