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0149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19
十九、原編釘之門牌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應申
      請補發或換發。
      編釘之門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負有保管責任,不得任意改
      釘、拆除或掩蓋。
      私設門牌或張貼之門牌號碼與編釘建築物不符,經轄區戶政所通知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應自行拆除。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