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原編釘之門牌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應申 請補發或換發。 編釘之門牌,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負有保管責任,不得任意改 釘、拆除或掩蓋。 私設門牌或張貼之門牌號碼與編釘建築物不符,經轄區戶政所通知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人應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