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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18
十八、辦理門牌初編、增編、改編或整編,由戶政所製釘門牌;未釘掛前
      ,戶政所得先發給紙質臨時門牌。
      前項紙質臨時門牌之核發,於門牌遺失或毀損申請補製時,準用之
      。
      本市各區門牌格式及樣式(如附件)。
相關圖表: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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