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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18
十八、辦理門牌初編、增編、改編或整編,由戶政所製釘門牌;未釘掛前 ,戶政所得先發給紙質臨時門牌。 前項紙質臨時門牌之核發,於門牌遺失或毀損申請補製時,準用之 。 本市各區門牌格式及樣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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