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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17
十七、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政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房屋證明文件(設籍之現住人得免附)。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
        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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