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政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或資格證明文件。 (二)房屋證明文件(設籍之現住人得免附)。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 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