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主管建築機關依法拆除建築物,應以書面通知轄區戶政所,辦理其 門牌廢止。 戶政所知悉轄區建築物門牌有應予廢止者,於現場勘查後,始辦理 門牌廢止相關作業。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且已編釘門牌之建築物,其現況已不符第四 點規定時,其門牌得予廢止。 門牌已廢止但有設籍者,轄區戶政所應催告其辦理戶籍遷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