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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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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之○號;二樓以上之門
      牌,○號○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號○樓之○。
      地下層之書寫方式:僅編一個號碼時,地下○層;二個號碼以上者
      ,地下○層之○。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其門牌號書寫方式:○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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