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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13
十三、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
  (一)斜向大道、路銜接處者編入大道。
  (二)斜向路、街銜接處者編入路。
  (三)斜向街、巷銜接處者編入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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