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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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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門牌號次之編釘,以大道、路、街、巷及弄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
      單位,道路兩側採左單右雙,單側則依序編釘,其編釘起始數依下
      列規定:
  (一)輻射型大道、路及街以區中心點為起始數。
  (二)方型大道、路及街:
       1、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始數。
       2、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始數。
       3、斜行者以東南端或西南端為起始數。
  (三)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始數。西、南兩端成
        弧線者,以南端為起始數。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始
        數。
  (四)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始數。
  (五)兩道路中間之巷,依較寬之端為起始數。
  (六)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銜接於同一大道、路、街(
        巷)者,以順行方向先至之一端為起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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