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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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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整編門牌後簿證之換發及通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整編之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
        檔及通報作業。
  (二)整編實施日起三日內列印新舊門牌對照表,函送各相關機關。
  (三)戶政所辦理換發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除有緊急情事外,應於
        換發前五日書面通知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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