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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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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門牌整編計畫應陳報本府民政局備查,戶政所應於門牌整編計畫實施
    日前一日完成門牌整編作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轄區內道路名稱重複
    ,戶政所辦理道路更名,其門牌整編併同行政區域調整實施日實施。
    前項整編作業如遇選舉或公民投票期間,應於投票日前六個月完成或
    俟選舉、公民投票結束後再行辦理。但整編範圍內之門牌均無人設籍
    者,不在此限。
    門牌整編計畫內容應記載主要法令依據、整編範圍與理由、實施日、
    戶數、附圖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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